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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6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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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琮竣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2271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琮竣係告訴人黃永樹之胞弟,2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。告訴人於 民國112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,在其等位於臺中市○○區 ○○路○○巷00號之住所,與被告之前妻何姿凝發生口角爭執, 被告見狀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臉部,致 告訴人受有左下眼眶瘀傷、鼻子腫痛、右鼻孔流鼻血等傷害 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 紀錄表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27頁、第33頁),爰依前揭規 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3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。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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