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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傷害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2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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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112年度易字第3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4309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傷害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係計程車司機。緣乙○○於民國112年4月23日4時許,搭 載丙○○返家,雙方因車資衍生口角糾紛,丙○○下車後,乙○○ 亦下車尾隨丙○○,並於同日4時7分許,在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 0號前,乙○○基於傷害之犯意,自丙○○背後以雙手向後拉扯 丙○○肩頸部,致丙○○重心不穩而摔倒於地,因而受有頸部擦 傷、右側手肘擦傷、右側膝部擦傷、右側手肘挫傷、右側膝 部挫傷、頭暈等傷害結果。 二、案經丙○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 理 由 壹、證據能力部分  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乙○○(下稱被告)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(本院卷第29頁),檢察官、被告於辯論終結前亦 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(本院卷第57-65頁) ,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 ,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,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,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,自均得為證據。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 部分,既不適用傳聞法則,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,自 應認同具證據能力。 貳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,搭載告訴人丙○○(下稱告訴 人)至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前,並於告訴人下車後,亦隨其 下車而向其索討車資之事實,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, 辯稱:案發時我只是摸告訴人的肩膀問他錢要不要給我,告 訴人自己有喝酒才會跌倒,我不知道他是怎麼受傷的,有可 能是告訴人和其他人發生衝突所造成的傷勢云云。經查: 一、被告有於上開時間,搭載告訴人至上開地點,並於告訴人下 車後,亦隨其下車而向其索討車資等情,已為被告所是認( 見本院卷第28-29頁)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 致相符(見偵卷第41-43、45-47、49-51頁),並有員警職務 報告書、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、案發現場之監視器影像截圖 相片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(見偵 卷第23-25、53、57-71、77、89頁、本院卷第59-60頁),是 此部分之事實,堪先認定。 二、查被告於112年4月25日、同年7月23日警詢時原先供稱:案發當天我搭載告訴人及其女性友人,從東區的一間KTV一路開到東區東英十一街,告訴人和我說先讓他及女性友人下車,並在這個地點等他,告訴人說他還要坐車回家,我和他說在原地等待要多收費,告訴人說好,我等待約20分鐘,告訴人才從女性友人家中出來,之後我再載他回東英八街住處,下車時我有和他說要多收50元,總共是250元,但告訴人只給我200元就下車離開,然後我感到不爽,一時氣憤便下車雙手朝告訴人肩膀往後拉扯把他推倒,然後我就駕車離開,沒有特別注意他的傷勢,監視器畫面有拍到我將左手伸入口袋,那是因為告訴人給我的200元車資我拿在手上,我下車推倒告訴人後,順手才把錢放進口袋,我推他是因為車資糾紛,而不是為了搶奪告訴人的項鍊,案發時沒有其他共犯,現場只有我1人犯案等語(見偵卷第27-29、31-39頁)。惟於112年10月3日警詢時,翻異前詞而改稱:案發時告訴人有喝酒,我只是扶告訴人一下、撥一下而已,他就自己跌倒了,告訴人還在地上撿東西,我不和他計較50元車資,我便走了云云(見偵卷第109-110頁);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:案發時我只是摸告訴人的肩膀問他錢要不要給我,告訴人自己有喝酒才會跌倒云云(見本院卷第28-29頁)。從而,被告於警詢第一時間原先承認因為車資糾紛心生憤慨,而有拉住告訴人肩膀將其向後推倒之舉,事後並未特別注意告訴人之傷勢等情,惟於最後一次警詢、本院準備程序中又改稱只是扶或輕碰告訴人肩膀而已,並未將其推倒云云,顯見被告歷次所述矛盾不一,則其事後所辯是否可信,自有可疑。反而基於「案重初供」之法理,仍應以被告警詢之第一時間未經權衡相關利害得失,且尚無暇思考訴訟上應對策略之說詞較屬可信。 三、又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:於112年4月23日我在臺中市中區KT V唱歌,之後搭乘被告駕駛的計程車回來住處,原本跳表顯 示為185元,被告硬要收我250元,我給他200元,被告不找 錢,下車我就用力關車門,被告就衝下車攻擊我,案發當時 我是遭受被告拉扯摔倒在地上,造成右側手肘、膝部擦挫傷 ,當下來有頭暈等語(見偵卷第41-43、45-47、49-51頁)。 經核,告訴人就其遭受被告傷害之緣由、時間、地點、方式 ,及其受傷之部位等節,尚屬具體明確,且被告與告訴人於 案發前彼此素不相識,並無任何過節、仇隙,衡情告訴人應 無甘冒誣告罪處罰之風險,刻意為虛偽陳述以構陷被告之必 要,是其前開證述尚屬可信。復觀諸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( 見偵卷第53頁),可見告訴人係於112年4月23日4時44分許, 亦即案發後僅1小時內,立即前往上開醫院急診部門處置傷 口,核與一般人遭受他人傷害會立即前往醫療院所驗傷採證 之常情相符,且該診斷證明書記載之傷勢分布位置均與告訴 人證稱其受傷之位置吻合,亦與一般人摔倒在地通常可能產 生之傷勢結果相符。復經本院勘驗案發時、地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,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,有本院勘驗筆錄足佐(見本院 卷第59-60頁),而依據上開勘驗結果,於影片時間15秒至18 秒處,可見被告走到告訴人正後方後,出手抓住告訴人之脖 子後方,並以半蹲的姿勢,將告訴人往後方拉扯,告訴人重 心不穩因而倒地等情,此亦核與告訴人前揭指述大致相符。 再者,倘如被告所辯其僅係輕碰告訴人肩膀而已,告訴人理 應不致於往後傾倒而摔倒在地,益徵被告當時出手之力道非 輕,顯然係出於傷害之犯意為之,且被告於拉扯告訴人時, 身體更呈現半蹲之姿勢,顯然是為了便利其順勢將告訴人拉 倒在地所為。 四、綜合被告於警詢第一時間承認其有推倒告訴人之供詞、告訴 人前揭指述、告訴人之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,以及本院勘驗 筆錄互相勾稽以觀,應足認被告確實有於上開時、地,基於 傷害之犯意,以抓住告訴人肩頸部向後拉扯之傷害方式,致 使告訴人倒地,進而受有上開傷勢結果甚明。 五、至於被告辯稱其僅係輕碰告訴人肩膀云云,然而,此部分所 辯明顯與上開監視器畫面所示結果不符,自非可採。被告又 稱:我之所以會呈現半蹲之姿勢是因為我一時腳軟云云,然 而,倘若被告果真一時腳軟,何以於告訴人向後倒地時,被 告並未一併遭告訴人之身體壓倒在地?反而觀諸卷內監視器 畫面及上開勘驗結果(偵卷第57-66頁、本院卷第59-60頁), 可知於告訴人倒地後,被告仍能立即挺直身體、手插口袋, 從容地看著倒地的告訴人,並立即駕車離去現場,完全與所 謂腳軟、站不穩之人所呈現之肢體特徵不符,是其所辯顯屬 臨訟卸責之詞,委無足採。 六、綜上所述,被告所辯之詞,均不足採信。本案事證明確,被 告之犯行堪以認定,應予依法論科。 參、論罪科刑     一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。 二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,其 與告訴人本不相識,竟僅因車資糾紛,即不思以和平方式解 決衝突,率爾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,致其受有上開傷勢, 所為殊值非難;再參以被告前曾因詐欺、傷害案件,經法院 判刑確定,此有臺灣高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,本案已非 初犯,足徵其素行不佳;又考量被告迄今仍否認犯行之態度 ,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,亦未賠償其損失,足見其 並無悔意;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告訴人傷勢 程度,暨被告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,之前從事計程車司機工 作,目前無業,經濟狀況不佳,沒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等 一切情狀(見本院卷第63頁)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277條第1 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,檢察官甲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6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。 附件:本院勘驗筆錄 一、勘驗經過:當庭播放112偵44309卷宗證物袋內光碟內檔名為【video_000000000000000000-c338Ja3h】影片全長39秒 二、勘驗目的:本案犯罪事實。 三、勘驗結果: 1.(00:00:02-00:00:06)擷取照片編號1: 一男子(下稱丙○○)打開副駕駛座後座之車門下車往後方行進 2.(00:00:06-00:00:07)擷取照片編號2: 駕駛(下稱乙○○)也打開車門下車 3.(00:00:09-00:00:14)擷取照片編號3: 乙○○左手伸進口袋後又伸出,往丙○○方向前進 4.(00:00:15)擷取照片編號4: 乙○○走到丙○○正後方後,出手抓住丙○○的脖子後方 5.(00:00:16)擷取照片編號5: 乙○○以半蹲的方式往後拉住丙○○脖子後方 6.(00:00:17)擷取照片編號6: 乙○○將丙○○往後方拉扯,丙○○重心不穩 7.(00:00:18-00:00:20)擷取照片編號7: 丙○○倒地,乙○○看著丙○○倒地後離開現場 8.(00:00:21-00:00:22)擷取照片編號8: 乙○○左手伸進去口袋內又伸出 9.(00:00:23-00:00:28)擷取照片編號9: 乙○○邊走邊看丙○○後,停下腳步繼續看丙○○ 10.(00:00:29-00:00:38)擷取照片編號10: 乙○○走到車子,打開駕駛座車門進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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