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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妨害自由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4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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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恒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 699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丙○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 一、丙○○與丁○○為鄰居,前因細故發生爭執,竟基於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6月23日20時57分許,在臺中市○區○ ○○路000○0號5住所客廳,對站立於前址住所大門外之丁○○恫 稱:「恁爸乎你死(臺語)」等語,以此加害他人生命、身 體之事恐嚇丁○○,使其心生畏懼,致生危害於安全。嗣因丁 ○○報警處理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丁○○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 理 由 壹、證據能力方面: 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:「(第1項)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,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證據。(第2項)當事人、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,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,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」,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 予以核實,原則上先予排除,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 明異議,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,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, 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,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 據能力。經查,本案以下據以認定被告丙○○犯罪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公訴人、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 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,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,且在本院審理時,已 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(見本院卷第131-133頁),該等證據 之作成或取得均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存在,認以之作為證據 為適當,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,具有證據 能力。 三、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,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 範;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,或以科學、機械之方式,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,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,應無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,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,並 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,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。復按自行透 過錄音、錄影等方式蒐證,苟其採用之方法合乎法定程序, 所取得之書證、物證復無偽、變造或摻雜個人主觀意見之情 形,則該錄音、錄影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,既係憑機械力拍 錄,未經人為操控,自有證據能力;法院得視該錄音、錄影 帶為物證,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之規定,勘驗調查,如係 以該錄音譯文或錄影畫面為證據資料,而該等譯文或畫面復 經檢察官或法院勘驗,認與錄音、錄影內容相符,製成勘驗 筆錄附卷時,該筆錄即得視為書證,如已依同法第165條第1 項規定,踐行調查證據程序,該勘驗筆錄亦非無證據能力(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:  ㈠被告及辯護人雖均辯稱:本案錄音錄影係經過剪接云云(見本 院卷第133頁),惟卷附現場錄影檔案及錄音檔案均係以科學 、機械之方式,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,非屬 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又上開錄音錄影均係告訴 人丁○○及其父親持用行動電話攝錄而得,業經證人即告訴人 丁○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(見本院卷第123-124頁),非公 務員違法取得;又被告懷疑影片經過剪接之情形,係指摘該 錄影檔案並未錄得告訴人與被告間全程對話內容,前經證人 即被告配偶甲○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:告訴人拿手機、安全帽 在伊住所門口晃來晃去,一直講恐嚇言語,影片不完整,一 開始告訴人係從哪個方向來伊住處門口,是從其住處或電梯 出來,是不是出來以後就盯著、偷窺伊,若告訴人沒有刻意 看,是不是會看到,伊懷疑影片經過剪接,是指該影片沒有 拍到錄影前告訴人當時對話內容等語甚詳(見本院卷第83-85 頁),然依證人即告訴人丁○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:當天是伊 父親錄影,錄音是伊所錄得,發生本案事情始而開始攝錄, 可以看到前面有一段沒有錄到,就是因為一開始伊等只是詢 問被告配偶到底在拍什麼,不知道被告後續會有這些動作, 伊父親始而開始錄影,伊始而開始錄音,並不是從頭就開始 攝錄;錄影、錄音並沒有經過剪接,一開始沒有拍到是因為 就拍到那邊,一開始伊父親看狀況不對,始而開始拍,後來 比較沒有在爭執,伊父親就沒有繼續拍攝,錄音是伊繼續放 著沒有關掉;且當時伊與被告都站在門前面對面,因為拍攝 角度原因,拍攝不是很清楚,影片是從頭到尾連續,並沒有 剪接,若被告想針對影片進行檢查都沒問題等語(見本院卷 第123-128頁),證述事出突然,始於本案爭執發生過程中, 持用行動電話錄影及錄音等情甚詳;又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 錄影及錄音檔案,固然僅錄得與本案事實相關之影像及音訊 片段,然該段落之錄影影像及錄音音訊內容始終連續,並無 任何不自然跳動、剪接、畫面空白、中斷或停頓之情形,且 該錄音與錄影檔案所錄得在場之人陳述內容確實相同,並無 被告及辯護人所稱經剪接,甚至後製之情形,此有本院勘驗 筆錄1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73-80頁),自難僅以該等錄音 及錄影內容並未錄得本案案發前其餘爭吵片段,遽謂該錄音 及錄影檔案已遭變造、後製而無證據能力,是被告及辯護人 此部分所辯,自屬無據。此項證據資料既與本案犯罪事實具 有自然關聯性,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,應認有證 據能力。  ㈡本案下引之其他非供述證據,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,公訴人、被告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,且無證據 證明有何偽造、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,復經本院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,自得作為證據,而有證據能力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: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,辯稱:伊講述 「恁爸乎你死(臺語)」等語當時,伊在住所客廳,並沒有 指名道姓或針對任何人,這句話是伊情緒上語言云云,辯護 人復為被告辯護稱:被告是在住處內發洩情緒,沒有指名道 姓,被告講述「恁爸乎你死(臺語)」等語,沒有針對任何 人,且雙方也沒有面對面云云。惟查: ㈠被告有於前開時、地,陳稱:「恁爸乎你死(臺語)」等語 等情,業為被告所自承(見本院卷第71頁),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丁○○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時、證人即當時在場之甲○○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【丁○○部分: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91號偵查卷宗(下稱偵卷)第23-2 5、27-29、63-64頁、本院卷第121-130頁;甲○○部分:見本 院卷第80-85頁】,且有職務報告書1紙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、行動電話錄影暨錄音譯文各1份在 卷可稽(見偵卷第15、33-39、41-45頁),復經本院勘驗錄影 及錄音光碟屬實,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供參(見本院卷 第73-80頁),足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。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,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,所稱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 ,恐嚇他人者,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,而通知將加惡 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。且恐嚇者,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 恐怖為已足,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,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 為。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,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 人心生畏懼,致危害安全。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,亦無限制 ,無論明示之言語、文字、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, 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,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 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。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,亦應本於 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(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 480號、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、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 旨參照)。經查:  ⒈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及錄音檔案,依如附件所示勘驗結 果顯示,告訴人確實有因被告之配偶究否持行動電話對告訴 人及其家屬進行側錄乙事,與被告及其配偶發生口角爭執無 訛,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73-80頁), 足見雙方已生不快;依勘驗錄影畫面所揭,被告係於告訴人 站立於被告住所門口進行究責之際,大聲表示:「恁爸乎你 死(臺語)」等語,核諸該等文字內容,已明確含有傷害告 訴人生命、身體之意,且由被告出言之時空背影及言語內容 以觀,確係意在對告訴人表示其內心之不滿及憤怒;又被告 是時確有情緒控制不穩乙情,亦經證人甲○○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(見本院卷第85頁);參以案發當時除上開爭執外,被 告並未與其他第三人有所爭執,業經證人甲○○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:案發當時,被告在家並沒有與伊、在家兩個小孩或其 他人發生口角爭執,被告情緒控制不穩,不會對伊罵「幹你 娘」、「機掰」、「恁爸乎你死」等語甚詳(見本院卷第85 頁);而被告所為前開恫詞當時,對外僅鎖閉大門,其住所 內外尚可輕易進行口語傳達、溝通,前經本院勘驗屬實,亦 有現場錄影畫面截圖1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91-101頁), 足見被告前開恫詞確有針對性。  ⒉衡酌社會常情,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處於相同狀況下, 應能感受被告上開用詞業已摻有情緒性、積極侵害之意思表 達,客觀上已足使受通知者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之感受,顯 屬惡害通知無疑,且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乙情,前經證人即 告訴人丁○○於本院審理時時證述:伊當時非常害怕,被告突 然作此陳述動作,伊嚇到,因為父母親還在後面,伊必須保 護其等,伊擔心被告真的會衝出來,伊必須武裝自己,讓自 己看起來不要太害怕等語明確(見本院卷第125頁),是被告 上開恐嚇言語,顯已達足生危害於告訴人安全之程度,至為 灼然。又上開言語爭執過程中被告不滿情緒充斥,堪認被告 對其向告訴人所為之言語為惡害通知乙節應有所認識,適堪 認定被告係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上開言語之通知明甚。是被 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未指名道姓,未針對任何人云云置辯 ,自無可採。 ㈢綜上所述,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,並無可採。本案事證明 確,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,應予依法論科。 二、論罪科刑: ㈠核被告丙○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。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, 本應和睦相處,前因細故發生爭執,竟不思循以和平對談或 其他合法方式解決爭執,反以言詞恫嚇告訴人,造成告訴人 心生畏懼不安,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,所為應予非難, 又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,未見悔意,復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,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均當庭陳明請從重量刑等語(見 本院卷第138頁),兼衡被告除前於83年間,因賭博案件,經 法院判決科刑之前科外,迄今逾28年再無其他犯罪紀錄,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(見本院卷第11-1 2頁),素行尚可,暨其高中畢業學歷、目前已退休,健康狀 況非佳,須扶養未成年子女2名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,業 據被告陳明在卷(詳如本院卷第136頁所示),且有李啟澤診 所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供參(見本院卷第59頁)等一切情狀,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 儆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305條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,檢察官乙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 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一、「0000000吳柏恆.MOV」 ㈠錄影時間0時0分0秒許起至0時0分5秒許止 被告:臭機掰。 杜雪萍:你臭機掰。 告訴人:再罵啊。(大吼) 杜雪萍:人家進去電梯,你給人家拍什麼? 告訴人:我都錄下來了。 ㈡錄影時間0時0分6秒起至0時0分11秒許止 (杜雪萍站在告訴人住所不鏽鋼造型非實面大門內,鏡頭朝向被 告住所拍攝,告訴人站立於被告住所大門外,被告住所大門亦為 不鏽鋼造型非實面設計,被告站於前開住所門前與告訴人對話) 被告:好,錄錄錄,你儘管錄,幹你娘臭機掰。 杜雪萍:你臭機掰,你、你女人、你不夠嗎? ㈢錄影時間0時0分12秒起至0時0分38秒止 (杜雪萍開啟告訴人住所不鏽鋼大門,站在門口處,告訴人走回 其住所大門外,對杜雪萍小聲陳稱:不要管等語,再度返回被告 家前開住所大門門口站立) 杜雪萍:欸,你給他不夠嗎,為什麼他打開嘴巴就一直臭機掰、 臭機掰? 吳太太:你在我門口叫囂喔,你現在是在我門口叫囂喔,你要搞 清楚喔。 告訴人:是你在叫囂喔。 杜雪萍:你先叫囂,什麼叫你門口叫囂? 告訴人:什麼叫在你門口叫囂? 吳太太:… 杜雪萍:你要找什麼事,你出來說,一直宅在家裡面挑釁。 … 吳太太:我在家裡面… 杜雪萍:你有膽子你出來,你為什麼一直在家裡面挑釁,很多次 了。(杜雪萍將告訴人住所大門關上) ㈣錄影時間0時0分39秒許起至0時1分4秒許止 被告:幹你娘機掰,恁爸給你死。 杜雪萍:你敢、你敢? 告訴人:怕你喔。(告訴人頭部靠近被告住所大門前,朝內大喊 ) 杜雪萍:怕喔,你敢? 被告:你把他拍起來,現在把他拍起來。 杜雪萍:你敢?下去樓下,哥哥叫他下去樓下,你敢?下去樓下 。 吳太太:在吼,在低吼,在吼來吼去。 告訴人:誰先的? 杜雪萍:你叫他下去樓下,整天別人在電梯裡面,一直拍別人, 是在拍三小?給我拍了好幾次了。 ㈤錄影時間0時1分5秒許起至0時1分40秒許止 (杜雪萍再度開啟告訴人住所大門) 杜雪萍:給我拍好幾次了,我都不想說,警察來還不承認,說沒 有(此時鏡頭朝告訴人住所內拍攝),警察來還不承認 ,還 說沒有?自己做錯事,被別人告,然後難受,整天一直 要找事情耶。 告訴人:站在那邊也在那邊拿一支手機拍拍拍,不知道在拍什麼 ? (杜雪萍將告訴人住所大門關上) 杜雪萍:整天一直拍我,我都不想說了。 ㈥錄影時間0時1分41秒許起至0時3分2秒止 (鏡頭繼續朝被告住所方向拍攝) 被告:進來啊。 告訴人:我為什麼要進去? 被告:影片都在,沒關係,幹你老,臭機掰。 杜雪萍:整天一直臭機掰、臭機掰。 (告訴人回頭向杜雪萍比一個「噓」手勢) 吳太太:在我門口叫囂,還在那邊侵門踏戶,還在那裡邊… 杜雪萍:侵名打戶。 告訴人:是誰先沒有經過別人同意然後拍?啊我問你,你在拍什 麼,啊你在大聲什麼,我好好問你你在拍什麼?啊你在 搞什麼意思? 杜雪萍:人家問你在拍什麼,你在大聲什麼,你連一個小孩子都 不放過。 (此時杜雪萍開啟告訴人住所大門,告訴人走向杜雪萍並朝杜雪 萍陳稱:不要吵…等語) 杜雪萍:你們老了,做一個大人連一個小孩都不放過,惦惦不想 說,…給別人挑釁啦。 (杜雪萍身旁不詳男子出聲要求杜雪萍安靜不要講話) 告訴人:是誰莫名其妙,搞清楚一點好不好? 杜雪萍:整天放火喊救火。 告訴人:連等電梯都不安穩捏。 杜雪萍:每天放火再叫救火,我等電梯我惹到你哪裡了嗎,電梯 、我沒辦法等電梯嗎?不是啊,他整天人家在等電梯, 他就在那裡挑釁啦。 杜雪萍:不怕死,有膽就出來。 (告訴人轉身面向杜雪萍) 告訴人:不要講這種話,你是白癡嗎? ㈦錄影時間0時3分3秒許起至0時4分2秒許止 被告:侵門踏戶,幹你娘機掰。 告訴人:好啦。 被告:侵門踏戶,你都不懂。 告訴人:好啦。 吳太太:我在家裡,你怎麼知道我在幹嘛?我在家裡我在幹嘛, 你怎麼知道? 告訴人:我怎麼知道?我眼睛沒有瞎耶,大姊。 吳太太:你看我家幹嘛? 告訴人:ㄟ我走進去,我就直直地看著前面也有問題? 吳太太:你看我家… 被告:這個番仔,不用理他。 告訴人:我直直地打開… 吳太太:你去報警、你去報警。 告訴人:你有問題,你去報警啊。 杜雪萍:你報警來啊。 吳太太:你是在我家門口吼,你在我家門口吼。 告訴人:你先叫我的捏。 吳太太:誰叫你啊? 告訴人:你先叫我的捏。 吳太太:誰叫你啊? 告訴人:我問你再拍什麼?你就開始出來罵,你在罵什麼意思? 吳太太:你沒有看著我,誰知道我在拍什麼,你在我門口問我拍 什麼?我拿… 杜雪萍:你每次都在門… 告訴人:你的手機對著我。 (告訴人站在被告住所門口,朝內大吼) 吳太太:誰對著你? 杜雪萍:你每次都在門,都在家裡面拍人的,你拍我幾次了你說 ,你拍我幾次你自己說。 被告:瘋子… 告訴人:不承認啦,做錯都不承認啦。 杜雪萍:你也有家庭要養啦,我也有家庭要養啦 。 被告:幹你娘,恁爸跟你們這種瘋子… 告訴人:什麼啦什麼啦,說什麼啦… 二、「IMG-0489.MOV」 (杜雪萍站在告訴人住所內,朝大門門口處拍攝) 杜雪萍:你出來,你出來。 吳太太:…報警,…,嗆… 被告:幹你娘機掰,跟這種瘋子喔。 杜雪萍: 你才是瘋子勒,整天機掰機掰,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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