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妨害祕密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63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- 被告郭柏辰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易字第363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柏辰
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業經辯論終結,
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,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,為保障
當事人權益,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廖明瑜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