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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毀棄損壞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8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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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東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2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乙○○與少年林○庭、李○昕、張○諺(真 實姓名年籍均詳卷,少年林○庭涉案部分,已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【下稱臺中地院】少年法庭以112年度少護字第292號 裁定交付保護管束;少年李○昕則由臺中地院112年度少調字 第929號為交付保護管束之裁定;至於少年張○諺涉案部分, 目前尚由臺中地院112年度少調字第929號審理中)等3人為 朋友關係,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,於民國112年2月24 日凌晨4時20分許,在臺中市西屯區何安二巷之何德公園籃 球場上,由少年張○諺使用打火機點燃,而與被告、少年林○ 庭、李○昕等人,共同燃燒少年李○昕之紙箱、寶特瓶,以及 由土地公廟主委即告訴人丙○○所管領、供信徒使用之塑膠盤 子、塑質三角錐及信徒所捐贈之經書等物品,而使上開物品 嚴重受燒碳化、燒失,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嫌,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具狀 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(本院卷 第39至45、47頁)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蕭佩珊提起公訴,檢察官甲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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