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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違反著作權法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智易字第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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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襄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 字第259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王襄穎明知「HoLy WHiTe」乳液商品及 行銷照片(下稱上開著作),係由「乎里壞企業社」之負責 人即告訴人郭怜君委由林子揚、陳盈年拍攝,而由郭怜君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,竟基於以重製、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,未經郭怜君之授權或同意 ,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前之某日,在其位於臺中市○區○○○ 路000號11樓之12之居所,以LINE向不詳之供貨商取得上開 著作而重製於手機內,並將之上傳至其申請之蝦皮拍賣網站 賣場(帳號「DOLL7946」),用以銷售「HoLy WHiTe」乳液 商品,使不特定人均可藉由點選前開網路賣場瀏覽上開著作 ,而侵害郭怜君之著作財產權。嗣經郭怜君於111年11月18 日點選王襄穎前開網路賣場,而悉上情。因認被告違反著作 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撤回告訴之人,不得再行告訴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,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為 不起訴之處分:五、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,其告訴或請求已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,同法第252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 文。復按,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: 一、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,同法第30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。更按,第161條第4項、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,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,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。末按,本章之罪 ,須告訴乃論。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, 不在此限,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(此為現行有效條文, 著作權法111年5月4日修正內容尚未施行)。 三、本件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,在提起公訴之前,已具有告訴 人欠缺告訴權而告訴,即違反撤告後再行提告之瑕疵,應依 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,詳述如次:  ⒈告訴人曾就相同事實提告後撤告  ⑴告訴人曾提告事實與公訴意旨之事實具同一性   告訴人曾於111年11月27日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 隊偵查第三隊(下稱偵三隊)提告,其提告之內容關於本案被 告部分略以,告訴人在111年11月24日發現蝦皮賣家帳號「D OLL7946」者,盜用照片1張,該照片係告訴人聘請攝影師拍 攝,其擁有著作權,而被告盜用該照片在網路上販售商品, 此據告訴人警詢供承在卷(見保二刑三字第112000號卷第1至 3頁)。經核告訴人上開於偵三隊提告內容,要與公訴意旨內 容相近,以侵害著作權者觀之,均係指蝦皮賣家帳號「DOLL 7946」之人,又以時間觀之上開提告內容為111年11月24日 前,公訴意旨為111年11月18日前,僅係公訴意旨時間略為 前置但仍受上開提告內容所包含(24日前包含18日前),又以 侵害著作權行為觀之,均係未經告訴人同意,即擅自重製並 並上傳至公開之蝦皮平臺,運用告訴人聘他人所拍而擁有著 作權之照片1張(告訴人曾向被告傳訊該照片,見他字第2902 號卷第29頁)。是以,觀之告訴人至偵三隊上開提告內容, 經觀察被告暨侵害時間、行為、客體、網路平臺等內容,均 與公訴意旨內容大致相符,則告訴人至偵三隊提告內容,要 與公訴意旨之事實具有同一性,縱使時間由18日至24日間, 考量網路平臺上持續放置該照片,應屬未間斷之繼續行為, 難以切割,對事實同一性之認定並無妨礙。  ⑵告訴人至偵三隊提告之事實曾經撤告,撤告後就同一事實已 失告訴權   告訴人於111年11月27日至偵三隊提告後,經員警3次以公務 電話請告訴人提出告訴資料,而最末次之112年2月2日有告 訴人欲撤告之表示,此有該等電話紀錄存卷可考(見保二刑 三字第112000號卷第11至15頁),後續又提出記載「本人郭 怜君於111年11月27日到處備案註銷著作權告訴 以此證明」 並親簽該書狀一份,此有該書狀存卷可按(見保二刑三字第1 12000號卷第17頁)。故此,告訴人雖稱「註銷著作權告訴」 ,但實際上即有將已經提出之告訴滅除之意,則告訴人曾經 撤回告訴之事實要無疑問;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 定,對於同一原因事實已無告訴權(此關係到本次公訴意旨 效力,為閱讀便利故先提及,詳依後⒉所述)。  ⑶告訴人撤告後被告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   告訴人至偵三隊提出告訴後,既有上開於112年2月2日後撤 回告訴行為,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(下稱嘉義地檢署)以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犯罪,依同法第100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,撤告即欠缺告訴條件為由,對被告以112 年度偵字第655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(正本做成時 間為112年7月6日),並於同日通知偵三隊,此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、偵查結果通知書在卷可考(見嘉義地檢署偵6556號卷 第8、9頁)。是以,告訴人就偵三隊曾提告之事實,因告訴 人於112年2月2日撤告,欠缺告訴條件之事實,亦經嘉義地 檢署檢察官確認,而依第252條第1項第5款為上開不起訴處 分之事實,要無疑義。  ⑷上開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再議後駁回   告訴人曾就上開不起訴處分,提出再議,後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(下稱高檢智財分署)以112年度上聲議 字第324號處分書,駁回再議,其內容亦就告訴人曾撤回告 訴之事實為肯認,此有高檢智財分署再議駁回處分書存卷可 考(見嘉義地檢署偵6556號卷第18至19頁)。是以,告訴人於 偵三隊提告後撤告之事實,亦經高檢智財分署確認無疑。  ⑸至於,公訴意旨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位二之法律評價上,認 被告所違反者,不僅係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(即著作權法 第91條),進一步更係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權(即違反著 作權法第92條),惟告訴人提告,乃係就犯罪事實提告,即 曾提及被告於公開之蝦皮平臺上使用,當然即存有重製、公 開傳輸行為之事實,而依前開⑵之內容,亦係就整體事實為 撤告,要不因公訴意旨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之法律評價不同 而異,即法律評價對事實同一性並無影響,且著作權法第92 條,亦受同法第100條限制,若欠缺告訴條件,法院依法無 從審酌,併此敘明  ⒉告訴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告時已無告訴權  ⑴告訴人就同一事實對偵三隊提告之時間,乃111年11月27日, 撤告時間乃112年2月2日如前開⒈⑵所述,就同一原因事實, 告訴人於112年2月2日提出針對111年11月27日警詢告訴之註 銷著作權告訴表示當下,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,已經 不得再次提告。  ⑵告訴人已無告訴權後才另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告   告訴人嗣後,另行於112年4月6日,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 下稱臺中地檢署)就公訴意旨所載事實提出告訴,此有告訴 人刑事告訴狀暨其上臺中地檢署收件章存卷可考(見他字第2 902號卷第3至5頁)。本此,告訴人既然已經於112年2月2日 撤告後,不得再次提告,告訴人另行於112年4月6日提告之 同一事實之行為,即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再行提告 禁止規定,仍屬欠缺告訴權。  ⒊本件存有告訴權欠缺之瑕疵  ⑴本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  本件公訴意旨指述上開被告重製、公開傳輸告訴人具有著作 權照片於蝦皮平臺等犯罪事實,無論係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所 指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之罪,亦或 是本件公訴意旨所指同法第92條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權 罪,此二者依同法第100條規定,自屬告訴乃論之罪。  ⑵告訴人對臺中地檢署提告時已欠缺告訴權   告訴人既曾經就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,早已於111年1 1月27日提出告訴,嗣後於112年2月2日對之撤告,就同一原 因事實已無告訴權。而告訴人於112年4月6日卻對相同原因 事實提告,即屬欠缺告訴權仍提告情形,乃違反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2項再行提告禁止規定,檢察官原應依同法第252 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,惟檢察官卻仍提起公訴,縱使繫屬 於本院,告訴人欠缺告訴權之瑕疵不因而更動。  ⒋本院應依法為不受理判決   故此,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 傳輸方式侵害著作權之罪(重製部份即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罪 為前階段犯行不另論罪),依同法第100條,須告訴乃論。本 件在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前,即已經有欠缺告訴權之瑕疵如前 述,訴訟條件已有欠缺,要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情形,檢察 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法未合,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之規定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依同法第307條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 ⒌至於,告訴人若仍認被告確有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其著作權 之行為,檢具事證敘明損害,另依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, 核屬另事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 附繕本)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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