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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違反著作權法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智易字第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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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冠宇 選任辯護人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 字第545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盧冠宇明知起訴書附件所示之商品照片 8張,分別係東莞東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、汕頭市澄海區億 漫玩具廠、宇騰科技有限公司專屬授權予告訴人龍杰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之攝影著作,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,不得擅自 重製或公開傳輸、散布,詎被告竟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 他人著作財產物之犯意,於不詳時地,自不詳網站重製取得 前開商品照片後,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迄至5月7日止,接 續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住處內,以網路設備連結上網, 使用其個人臉書帳號「盧冠宇」,刊登在臉書社團「模芳鋼 彈招單相關」網頁上而公開傳輸附件所示之商品照片,以供 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相關商品,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 著作權。嗣經告訴人之公司負責人侯耀杰瀏覽前揭臉書網頁 後發現,始悉上情。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 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所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,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 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已於113年1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 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 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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