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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詐欺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4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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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火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,已 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594號起訴書附 表所載之犯罪事實予以判決論罪科刑,然於引用該起訴書時 ,漏列如附件所示之該起訴書附表,此為顯然錯誤,揆諸上 開說明,爰裁定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附件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594號號起 訴書附表 編號 時間 交付方式 金額 1 110年6月7日7時30分許 交由王馨慧轉交與陳火川 2萬1000元 2 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 交由王馨慧轉交與陳火川 1萬元 3 110年6月7日16時50分許 以無摺存款之方式,存至陳火川之郵局帳號0000000-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4 110年6月8日15時41分許 以無摺存款之方式,存至陳火川之臺北復興橋郵局帳號0000000-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5 110年6月8日16時42分許 以無摺存款之方式,存至陳火川之郵局帳號0000000-0000000號帳戶 5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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