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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妨害自由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4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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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傑 涂瀚元 周尚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中論罪科刑㈥第11及12 行,關於諭知被告邱冠傑、涂瀚元、周尚謙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之時間,所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「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 、6個月、1年內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關於被告邱冠傑、涂瀚元、周 尚謙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時間,主文欄已分別記載為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、6個月、1年內,犯罪事實及理由 欄中論罪科刑㈥第11及12行所為之記載,顯係單純誤載,均 應更正為「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、6個月、1年內」 ,特此裁定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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