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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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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毛慧芬 被 告 陸虹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0號) 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陸虹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毛慧芬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 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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