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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34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文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(112年度簡字第1330號),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楊文宗(下稱被告)因竊盜案 件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330號判決,判決有期徒刑5 月,被告羈押前已有正當工作,但因右手、左腳舊疾萎縮, 亟需盡速就醫,待執行指揮書送達會自行報到,請求准予具 保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,得隨時具保,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,坦承犯行,本 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,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 項第5款情形,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, 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、執行,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11 2年9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。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,惟本院業於112年10月16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,並 於同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,嗣被告於同日起發監執行,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甲種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,則被告 既已判決確定入監執行,已非羈押之被告,是本件聲請為無 理由,應予駁回。 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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