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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63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聲請案號:112年度執聲字第34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信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陳信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,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 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經查: 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等情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 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。 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(詳如附表 「是否為得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」欄所示), 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,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1月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(見執聲卷第7頁) 附卷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 形者外,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 會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,是本院函詢受刑 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,並告以文到5日 內具狀陳述意見,該函文於112年12月8日合法送達予受刑 人,受刑人回覆「無意見」等語,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 可查(見本院卷第27頁),是本院審酌上情,並衡酌受刑 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、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、空間之密接程度,而為整體評價後,定其應執行刑。  ㈢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部分,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,而未宣告多數罰金 刑,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,自應 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,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,附 此敘明。  ㈣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,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 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【附表】:(時間:民國;金額:新臺幣)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(併科罰金3萬元)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4日 111年7月22日至111年7月23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143、52048號;112年度偵字第2728、6507、7805、11288、12306、175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29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034號(已執畢)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6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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