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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73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承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(112年度簡字第1330號),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承政羈押至今一直反省與自責,因為 被告是單親家庭,尚有母親須照料,也沒辦法提出交保金, 希望法官能給被告停止羈押的機會,讓被告每星期至警局報 到,之後不會逃避刑責等語。 二、經查,被告因竊盜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裁定 准予羈押。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然被告因另案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,本院同意後,被告已 於112年11月24日起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 、勒戒等情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3日中檢介金 群112觀執助47字第167821號函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,是自被告令入勒戒處 所執行觀察、勒戒時起,被告係因另案執行觀察、勒戒,本 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,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 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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