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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3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8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新棟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 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「附表」編號1、2、3「確定判決」欄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」、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」、「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、2、3「確定判決」 欄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」、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」、「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」之記載,有顯然之錯誤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 判本旨無影響,均應職權更正為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3 日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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