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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86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俊宇 具 保 人 劉思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112年度執聲 沒字第3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劉思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劉思妤因受刑人蕭俊宇犯詐欺案件,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出具現金 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該受刑人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,準用之。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。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。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,由具 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,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。嗣受刑人經合法傳 喚,且通知上開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,然受刑人仍 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,再由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,亦拘提 無著等情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受刑人送達執行傳票之 送達證書影本、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通 知與送達證書影本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、 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、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,且受刑人迄今 並未因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,自無不能到案之正當理由, 而具保人亦無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致未能通知或帶同受 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,均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 表在卷可查,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,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 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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