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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明異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89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聲字第3894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陳松宜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對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(112年度執繩字第10318 號)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。 二、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。所稱「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」,係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,於主文內實際宣 示其主刑、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。又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 管轄權之法院為之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由程序上駁回,而 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判 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下稱中高分院)以112年度上訴字第970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,而異議人係認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繩字第10318號執行指揮不當,聲 請撤銷關於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部分之執行指揮命令,惟 查,上開指揮書所依據之裁判為中高分院之前揭判決,則揆 諸首揭說明,本院並非諭知前開裁判之法院,依法自無管轄 權。從而,聲明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,於法 未合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 本)。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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