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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9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茜 籍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(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36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謝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謝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,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本院先 、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。檢察官聲請 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且經本 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,受刑人表示:無意見等情(見本院 卷第49、53頁)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,並衡酌受刑人所犯 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、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、時間、空間 之密接程度,而為整體評價後,定其應執行刑。 三、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 幣(下同)1萬元部分,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, 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,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 刑要件不符,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,並無定 應執行刑問題。 四、受刑人雖於陳稱:希望得易服勞役等語(見本院卷第53頁) ,惟除如附表編號2所示罰金刑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 圍內之外,至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乃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之職 權裁量之行使,應由受刑人到案執行時,向執行檢察官聲請 之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附表:(日期:民國) 編 號 1 2 (空白)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0日 111年11月7日起至同年月10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9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581號等案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43號 112年度沙金簡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9月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43號 112年度沙金簡字第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,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,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3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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