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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准許提起自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自字第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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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哲銘 代 理 人 王將叡律師 陳亮逢律師 被 告 楊正益 陳永清 蔡榮琮 丁培元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 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(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038號) ,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正本,茲發現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製作之日期欄,原記載「112年」應更正為 「113年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,日期 欄關於「112年」之記載,應為「113年」之誤繕,此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,爰依職權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 日期欄更正為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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