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准許提起自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自字第8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蕭啟斌 代 理 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914號駁回聲請再議 之處分(原不起訴處分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31714號),聲請准許提起自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蕭啟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於刑事自訴聲請狀具狀人欄 之簽名或蓋章。 理 由 一、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,應記載年、月、日並簽名。其非 自作者,應由本人簽名,不能簽名者,應使他人代書姓名, 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,但代書之人,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;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,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 任律師提出理由狀,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, 刑事訴訟法第53條、第25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起 訴或其他訴訟行為,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 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,以裁定命其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第6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自訴聲請狀之聲請人雖記載「蕭啟斌」,然 該狀之具狀人欄則僅以電腦打字方式列印,並無聲請人之簽 名、蓋章或指印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 ,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,將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2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