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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子鎮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麥玉煒律師 朱清奇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1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程子鎮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程子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,不服本院113年1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第一審判決 ,雖具狀提起上訴,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,且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,爰依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凱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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