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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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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融 即具保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22191號 、第330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尚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 2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案被告林尚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,由具保人即被告林尚融繳納保 證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乙節,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、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(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)、國庫存款收款書 在卷可稽。又被告(具保證人身分)於保釋後,經合法傳喚 、拘提而未到案開庭等事實,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函檢附報告書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、 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。足認被告顯已逃匿。從而,揆 諸上開規定,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健鋒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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