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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妨害自由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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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鴻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被告甲○○涉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詐術使人出國、人口販運 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以強暴、脅迫、監控方式,使人從事勞 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等罪嫌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訊 問後,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,並參酌卷內證據資料,足認被 告涉犯上開罪嫌,均犯罪嫌疑重大,且被告經通緝到案,有 逃亡之事實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,予以 羈押,此有本院112年11月26日報到單、訊問筆錄、押票各1 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㈡第91頁至第101頁),而堪認定。 二、經查:  ㈠被告對於上開詐術使人出國、以強暴、脅迫、監控方式使人 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、參與犯罪組等犯行,已於 112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(見本院卷㈡第170頁) ,並經共犯乙○○、證人即代號H083003A(下稱甲男)之被害 人、甲男配偶、被害人即代號A1之乙女祖母、出租房屋予乙 女的鐘凱茂、曾借貸金錢予乙女的羅○○、乙女同事龔○○等人 供述或證述在卷,且有甲男配偶報案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乙女之個別查詢報表、全戶戶籍資 料、乙女祖母提供之乙女出國前訊息截圖、乙女照片、乙女 住處附近及道路之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、甲男與乙女之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、甲男與其配偶之對話紀錄、甲男與親友 聯繫籌錢之對話紀錄、員警111年8月18日偵查報告、桃園國 際機場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、車號000-0000號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、租用汽車切結書、共犯乙○○住處附近監視器影像及 翻拍照片、共犯乙○○事後還車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等資料 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前揭犯行,均犯罪嫌疑重大。  ㈡被告前經本院傳喚、拘提均未到案,嗣經本院發佈通緝,始 經警緝獲到案,此有送達傳票、拘票、報告書、查訪紀錄表 、通緝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、解 送人犯報告書、調查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㈠第255 頁、本院卷㈡第25頁至第33頁、第59頁至第67頁),足認被 告有逃亡的事實,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 羈押原因。  三、因被告之羈押期間,即將屆滿,而被告無法覓保,是被告之 羈押原因,仍然存在,權衡本案追訴被告犯罪之利益與被告 基本權利受限制之不利益,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故 被告應自113年2月26日起,延長羈押2月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01 條第1項第1款,裁定如主文 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        法 官 黃佳琪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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