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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詐欺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7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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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聖斌 具 保 人 吳呈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29464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呈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 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李聖斌因詐欺案件,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,由具保人即被告之 辯護人吳呈炫律師(下稱具保人)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繳納同 額現金後,將其釋放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 錄、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。嗣被告上揭案 件經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,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未到庭, 復經依法拘提無著,亦查無遷移戶籍或現在監在押紀錄,且 另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分別於112年10月31日、 同年11月24日、113年1月24日、同年月31日發布通緝,有本 院送達證書、刑事報到單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。佐以具 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協同被告於113年1月24日16時40分前來本 院出庭應訊,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,有本院送達 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,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,揆諸前 揭規定,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 入之。 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          法 官 王振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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