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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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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城漢 具 保 人 宋亭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24197號、第389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宋亭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 (一)被告李城漢前於本案偵查中,經檢察官裁令准予出具保證金 額新臺幣(下同)1萬元後釋放,於民國112年5月17日由具 保人宋亭慧繳納同額現金後,已將之釋放,此有點名單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、刑事被告現金保證 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可憑。 (二)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,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,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,具保人亦無法偕同 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,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,且於案 發後,即於000年0月0日出境而未再入境等情,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、本院刑 事報到單及送達證書、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等資料在卷可稽 ,顯見被告已逃匿,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萬 元及實收利息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          法 官 徐煥淵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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