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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旨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 10212號)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;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,業於民國112 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戶籍地,由其母親收受,嗣 上訴人於113年1月4日具狀聲明上訴,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 泛稱聲明上訴,理由後補等語,並未敘述具體理由,迄今已 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,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 由狀,爰依前開規定,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 即依法駁回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育綾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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