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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6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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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洋 張正毅 選任辯護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134、163、171、2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75號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詐欺等案件移送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,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、2項規定: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 件相牽連者,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」;「前項情形,如 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,經各該法院之同意,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;有不同意者,由共同之直 接上級法院裁定之」。 二、經查,本案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前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案號:112年度偵字第7767號 等),現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案號:112年度訴字第7 48號),尚未審結等情,有該案起訴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而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 連案件,經本院函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同意合併審判, 該院亦函覆同意本案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部分移由該院合併審判 ,有該院113年2月7日彰院毓刑木112訴748字第1139001604 號函在卷可參,爰依前開規定,將本案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部分 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,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 件合併審判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  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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