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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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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聖欽 被 告 郭明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1年度偵字第39799號、112年度偵字 第2280號、第102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洪聖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,準用之。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又沒 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 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郭明嘉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2萬元,具保人洪聖欽於民國111 年9月14日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,此有刑事被告現金 保證書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、國庫存 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考(見卷5第177頁、第181頁、第183 頁)。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,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,復經囑警拘提未果,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等情,亦有本院 送達證書、刑事報到單、拘票、拘提報告書、被告之戶籍個 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 憑(見卷18第393頁、第377至379頁、第381頁,卷19第5頁 、第133至135頁、第137頁、第159頁、第161頁),且具保 人洪聖欽經合法通知,亦未偕同被告到庭,有具保人送達證 書、刑事報到書各1份附卷可佐(見卷18第395至397頁,卷1 9第5頁),顯見被告已經逃匿,爰依前揭規定,將具保人洪 聖欽所繳納之前揭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          法 官 鄭咏欣          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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