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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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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 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建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 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,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建美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 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判決於112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 ,上訴人於112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。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 狀未敘述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,限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,逾期未補正者,將以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,特此裁定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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