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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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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文 具 保 人 江艾家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江艾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王聖文因詐欺等案件(起訴案號:112年度偵字 第43433號),前經本院命其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為新臺幣( 下同)80,000元後,經具保人江艾家為被告繳納80,000元後 ,將被告釋放等情,有國庫存款收款書、刑事被告保證書、 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件在卷可憑。 三、案經起訴,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30分許到庭應訊,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,復經依 法拘提無著,且查無遷移戶籍或現在監在押紀錄,有本院送 達證書、刑事報到單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日雲 檢亮愛113助19字第1139003213號函檢附拘票及報告書、被 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;佐以具 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協同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 前來本院出庭應訊,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,有本 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,顯見被告業已逃匿,揆 諸首揭規定,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傅可晴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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