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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組織犯罪條例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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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耀宏 選任辯護人 李耘安律師 王銘裕律師 被 告 林見欣 楊博凱 洪家偉 鄭宇閎 劉宇軒 盧博任 吳承岳 蘇聖勛 何嘉哲 賴孟杰 陳柏堯 林俊緯 林采潔 張惠婷 林宥榛 黃詩涵 雷羽婷 賴文程 陳逸甫 洪承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(112年度偵字第10253號、第276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耀宏、林見欣、楊博凱、洪家偉、鄭宇閎、劉宇軒、盧博任、 吳承岳、蘇聖勛、何嘉哲、賴孟杰、陳柏堯、林俊緯、林采潔、 張惠婷、林宥榛、黃詩涵、雷羽婷、賴文程、陳逸甫、洪承赫均 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肆日起,限制出境、出海捌月。 理 由 一、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,必要時 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、出海;審判中限制出境、出 海每次不得逾8月,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 ,累計不得逾5年,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、第93 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、出 海僅在保全刑事偵查、審判、執行之順利進行,屬於刑事訴 訟之保全程序,非為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負擔罪責與是 否應科處刑罰之問題,故有關限制出境、出海之事由是否具 備及是否具有限制出境、出海必要性之審酌,僅須依自由證 明法則,對前揭要件事實證明至讓法院相信「很有可能如此 」之程度即可。 二、經查:    ㈠被告林耀宏、林見欣、楊博凱、洪家偉、鄭宇閎、劉宇軒、 盧博任、吳承岳、蘇聖勛、何嘉哲、賴孟杰、陳柏堯、林俊 緯、林采潔、張惠婷、林宥榛、黃詩涵、雷羽婷、賴文程、 陳逸甫、洪承赫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偵查中經 檢察官命被告21人均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限制出境、出海 8月,檢察官再於前開限制出境、出海期間屆滿前,以書面 檢附具體理由向本院為延長限制出境、出海之聲請,經本院 裁定被告21人均自112年10月2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、出海4月 。嗣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並於112年12月6日繫屬於本院 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112年3月 7日函、通知限制出境、出海管制表、限制出境、出海通知 書、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461號裁定、臺中地檢署112年12 月6日函及其上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佐,是偵查中上開限制 出境、出海處分之期間應至113年2月23日屆滿。  ㈡茲因前開限制出境、出海期間即將屆滿,本院審閱相關卷證 之結果,被告21人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,然依卷內現存事證 ,足認被告林耀宏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 發起、主持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罪、刑法第339條之4第2 項、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、未遂罪、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,被告林見欣、楊博 凱、洪家偉、鄭宇閎、劉宇軒、盧博任、吳承岳、蘇聖勛、 何嘉哲、賴孟杰、陳柏堯、林俊緯、林采潔、張惠婷、林宥 榛、黃詩涵、雷羽婷、賴文程、陳逸甫、洪承赫涉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、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、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、未 遂罪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,嫌疑重大 。又本案被告21人涉嫌參與境外成立之電信詐欺機房,且於 境外滯留時間非短,被告21人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之出境後 滯留不歸之動機及能力,且考量趨吉避凶為基本人性,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21人有逃亡之虞,具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 2第1項第2款限制出境、出海之事由。本院再審酌被告21人 之犯罪情節、所犯罪名、對社會所生危害及本案訴訟進行程 度,並考量被告21人如於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, 將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,與被告21人居住及遷徙自 由權受限制之程度相權衡,認採取限制出境、出海以確保後 續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強制處分手段,已屬相對侵害較 小之處分,基於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, 認有對被告21人逕行限制出境、出海之必要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,裁定均自113年2月24日起限 制出境、出海8月。 三、本件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、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月   5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智慧        法 官 黃品瑜        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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