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鵬 (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(已解除委任)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28 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威鵬之羈押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林威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由本院受命 法官訊問後,認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虞,處分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羈押3 月 在案。茲本院業已於113年1月15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,且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 件,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,自113年1月 26日(刑期起算日期)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有期徒刑3 月,此有該署113年1月25日中檢介庚112執11094字第113900 9698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,應認原羈押原 因消滅,爰自113年1月26日起予以撤銷羈押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、第12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