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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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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正宇 彭正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518 79號),於準備程序中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案被告彭正宇、彭正皓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,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2月22日宣 判。茲因本案就告訴人陳加福受騙款項而提領部分是否有重 複起訴之疑慮,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,並 定於113年4月11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審理程序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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