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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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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時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緝字第8 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 理 由 一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後,認為有不得 或不宜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案被告劉時維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 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茲 因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,揆諸上開規定,自 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,依通常程序審判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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