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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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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時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緝字第8 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劉時維詐欺等案件 ,於辯論終結後,尚有應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 定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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