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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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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柏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理由欄第28行關於「...本院金訴 卷二第217至246頁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...本院金訴卷二第217 至246頁(前述證人警詢時之證詞僅供證明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 織罪、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以外之罪名使用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。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理由欄第28行關於「... 本院金訴卷二第217至246頁」之記載,應為「...本院金訴 卷二第217至246頁(前述證人警詢時之證詞僅供證明被告涉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、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以外之罪名使 用)」之誤繕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爰依前 揭解釋意旨予以更正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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