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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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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原 告 金蓓如 被 告 林憶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),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 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之聲明及陳述,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影本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;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、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 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 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(最高 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林憶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無罪在案,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,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248號移送 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嫌, 與起訴部分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,而非本案起 訴效力所及,本院無從併予審理,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。是本件原告既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 ,此部分即應認未經起訴,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刑事訴訟 之繫屬,是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首揭 規定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而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503條第1項前段 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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