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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8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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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11號 原 告 蔡亞潔 被 告 吳格林 廖偉豪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陳耀清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)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理 由 壹、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 者,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 明文。本件原告蔡亞潔經合法傳喚,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,爰不待其陳述,由被告吳格 林、廖偉豪、陳耀清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 實及理由欄所載。 二、被告吳格林、廖偉豪、陳耀清則均以: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 意見,亦不爭執,但伊等現在無力賠償等語,並聲明: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三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四、本件被告吳格林、廖偉豪、陳耀清被訴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 院於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判處 此部分免訴、不受理在案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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