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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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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3號 原 告 詹欣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被 告 廖冠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 決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 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「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」所載。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 害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明定。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 ,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。 二、經查,原告具狀對被告廖冠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惟於 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,此有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,且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並無起訴狀所載事實之刑事案件繫屬 本院,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-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、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。是原告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,原告之 訴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       法 官 呂超群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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