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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0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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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57號 原 告 陳宏德 被 告 石俊賢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 決如下:   主 文 原告陳宏德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 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」所載。(如附件)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 害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明定。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 ,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。 二、經查,原告陳德宏具狀對被告石俊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,惟依本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,原告受詐欺部分之被告為 陳葦綸及劉訢宇,且該2名被告此部分犯行亦經本院另案(11 2年度金訴字第775號)判決,非本案起訴範圍,此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2427、49390號、112年 度偵字第312、6240、14358、18106、20465號起訴書、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。是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,原告 之訴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         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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