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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2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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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32號 原 告 陳雅雯 被 告 張雲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229號),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之聲明及陳述,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;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、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 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 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(最高 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張雲琪被訴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 訴字第1229號就原告部分判決無罪在案,有該判決書在卷可 稽,是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首揭規定 ,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503條第1項前段 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          法 官 高思大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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