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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4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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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巫思婍 被 告 廖又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第429號),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巫思婍對被告廖又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移送本院民事庭。至原告請求被告楊智 凱損害賠償部分,業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併此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麗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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