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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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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8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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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48號 原 告 江岱 被 告 曾勁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(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276號)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。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 20日以111年度易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,揆諸 首揭規定,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之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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