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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共危險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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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速偵字第2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進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一第2至4行有關「飲用威士忌酒後,竟不顧大眾通 行之安全,於翌(16)日4時40分前某時許,無照騎乘牌照號 碼BRE-1121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購買早餐。」之記載補充更正 為「飲用威士忌酒後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.25毫 克以上之程度,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,基於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翌(16)日某時許,自上址無照無照騎乘 牌照號碼MRE-1121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購買早餐。」;及證據 部分補充:「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」外,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陳進育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,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.39毫克之情形下,仍貿然騎車上路 且有肇事,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;惟念其並無前 科,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,素行尚佳;又 其本次酒駕幸未造成死傷,且其騎乘機車之犯罪情節較駕駛 汽車等大型車輛為輕;並參酌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 、做工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(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)等一 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 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 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 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 附件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83號   被   告 陳進育 男 52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樓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之1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陳進育自民國113年1月15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,在其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之1之居所內,飲用威士忌酒 後,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,於翌(16)日4時40分前某時許 ,無照騎乘牌照號碼BRE-1121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購買早餐。 嗣於同年月16日4時40分許,行經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 0號前時,因違規跨越雙黃線為警攔檢盤查,發現其全身酒 氣,遂於同年月16日4時45分許,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 試,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9毫克,始查悉 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進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,並有員警職務報告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各 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 份在卷可參。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 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温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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