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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公共危險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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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國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速偵字第10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余國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。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5號    被 告 余國樑 男 42歲(民國70年9月2日生)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00巷00○00             號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   犯罪事實 一、余國樑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21時起至翌日(29日)0時止, 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000巷00○00號之住處,食用摻有酒類之燒酒 雞以及飲用藥酒,雖稍經休息,然體內酒精尚未完全消退, 仍於112年12月29日7時許,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 小客車上路。余國樑於同日7時10分許,行經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00 號前時,因臉色潮紅、行車不穩為警攔查後,警方發現其散發 酒氣,於同日7時18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,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49毫克,而查知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。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前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余國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、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 輛收據、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車牌號碼查詢汽車車籍在卷可按 。被告犯嫌,堪予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5  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月  16  日 書 記 官 黃智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 當事人注意事項: (一)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、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。 (二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,得儘速試行和解 ,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,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。 (三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,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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