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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過失傷害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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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彥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4389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楊彥杰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院認定被告楊彥杰之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第7行:「AJF-5515號自用小客車,」之記載 後,應補充記載:「該車因而失控撞到路邊護欄後翻覆」外 ,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又被告於 肇事後,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,即向到達事故 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,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考(偵卷第41頁),堪 認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,爰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,減輕其刑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駕車上路,本應謹慎注 意遵守交通規則,以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,尤其駕駛大型 營業用曳引車並高速行駛於快速公路時,更應專心並提高注 意力,以免發生重大事故,竟於變換車道時,未注意並禮讓 右側直行車輛,肇生本件車禍,使告訴人林建宇受有雙手擦 傷、左大腿挫傷、右上臂挫傷之傷勢,所為誠屬不該,且迄 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。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,態度尚可,且無犯罪前科,素行良好,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。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,被 告過失情節,所生危害,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、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(偵卷第13頁警詢筆錄「受詢問人」欄之記 載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刑法 第284條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提出上訴狀 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樂股 112年度偵字第43892號   被   告 楊彥杰 男 41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路000              巷○○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楊彥杰於民國112年2月15日7時8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 00號營業用曳引車(下稱A車),沿臺中市大安區台61線北上 路段內側車道行駛,行至台61線北上142.3公里處,欲往右 駛入外側車道,本應注意車輛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 ,並注意安全距離,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 注意及此,貿然往右變換車道駛入外側車道,而撞及前方由 林建宇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致林建宇受有 雙手擦傷、左大腿挫傷、右上臂挫傷等傷害。楊彥杰肇事後 停留現場,待警方前往處理時,承認其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 裁判。 二、案經林建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彥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。 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等發生車禍,並對於有變換車道不當過失沒有意見。 2 告訴人林建宇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。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、現場照片。 佐證本件車禍經過之事實。 4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。 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被告 肇事後停留在現場,待警方前往處理時,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 並自願接受裁判,請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,得減輕其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檢 察 官  謝 志 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 書 記 官 王 宥 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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