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共危險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速偵字第42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智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陸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,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陳智猛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 罪。 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政府大力宣導酒後不得駕車 並積極取締,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 民眾死傷之新聞,且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,對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被告竟漠視自身安危,罔 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,於飲用酒類後,仍於夜間駕駛自用小 客車,經警查獲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.94毫克, 實值非難,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,目前在市場 打零工,月收入約新臺幣15,000元,與2位女兒同住,要扶 養父母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得以具 狀敘明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附件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20號   被   告 陳智猛 男 49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南投縣○里鄉○○路00巷00號  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陳智猛於民國113年1月27日22時,在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與 環中路口之中清果菜市場內,飲用米酒加保力達後,明知服 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,於同日23時3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,嗣於翌(28)日0時許,行經臺中市烏 日區環河路近公園路口時,因夜間行駛未開啟大燈而為警攔 查,經警員在攔查現場對陳智猛施以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年 月28日0時9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94毫克, 因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智猛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,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 隊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黃立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儀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  0.05%以上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