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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共危險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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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卉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速偵字第50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施卉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 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【附件】所示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(一)論罪:    核被告施卉容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 上罪。 (二)量刑:    爰審酌政府機關近年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,已透過學校教 育、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,被告應已知悉甚詳,猶仍 貿然於飲酒後騎車上路,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、身體、 財產法益,造成交通往來之潛在危險,所為應值非難;兼 衡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,被告先前有交通過失 傷害之前案紀錄,素行不佳;惟念及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僅達每公升0.42毫克,逾越法定成罪標準不多;且 被告騎乘之交通工具為機車,所生之往來危險較大型車輛 低;又被告本次酒後駕車並未肇事而釀成實際損害;另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,尚知悔悟;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、職 業收入、家庭經濟狀況(見速偵卷第31頁)等一切情狀,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 懲戒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、許燦鴻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 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 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  能安全駕駛。 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 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 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 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      【附件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02號   被   告 施卉容 女 21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巷0弄 00號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3樓之3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施卉容自民國113年2月1日晚上23時至翌(2)日凌晨1時30分 許,在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Hope酒吧內飲用啤酒後,未待酒 精消退,即於同年月2日上午5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年月2日上午6時44分許,行 經臺中市中區中華路1段與成功路交岔路口時,因闖紅燈直 行,而為警攔查,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,遂對其施以吐氣酒 精濃度測試,於同年月2日上午6時52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.42毫克,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施卉容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,並有員警職務報告、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報表及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 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檢 察 官 許燦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 記 官 張韻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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