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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公共危險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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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速偵字第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王國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新舊法比較: 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,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 公布,於同月29日生效施行,然本次修正僅增訂第3款,並 修正第4款為:「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 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 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 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」,其餘各款則未修正;是就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至2款規定,既然新舊法處罰之輕 重相同,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,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 變更,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,適用裁判時法。  ㈡核被告王國興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 罪。 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政府大力宣導酒後不得駕車 並積極取締,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 民眾死傷之新聞,且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,對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被告竟漠視自身安危,罔 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,於飲用酒類後,仍於夜間駕駛自用小 客車,經警查獲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47毫克,實 值非難,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,目前待業中,離婚 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得以具 狀敘明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件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80號 被   告 王國興 男 50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號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王國興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22時許,在其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 ○街00號居所內,食用含有米酒成分之燒酒雞數碗後,竟仍 於同日23時許,無照(駕駛執照遭註銷)駕駛車牌號碼000-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3時40分許,行經臺中市北 屯區太原路3段與三光巷交岔路口時,因行車轉彎時違規未 打方向燈而為警攔查,發現其全身酒味,經警對其施以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47毫克 而查獲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王國興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,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北屯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、查獲員警職務報告、車籍資料查詢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等在卷可稽 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王國興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智翔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  0.05%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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