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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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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562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查被告乙○○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 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,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,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雖為累犯,惟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 5號解釋文內容,該前案為妨害性自主、過失致死、過失傷 害、毒品、藥事法等案件,與本案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案件,二者犯罪之罪質並不相同,而卷內並無確切事證, 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,依上述解釋 意旨,自無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,附 此敘明。  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。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,屆期仍不履行者,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267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男 28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              0號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2 樓之2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,與另案接續 執行後,於民國110年1月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,於111年 4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。緣臺中市政府依據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,評估認乙○○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之必要,乙○○前已陸續完成個別身心治療、輔導教育 2個月,再經評估繼續身心治療、輔導教育1年。惟乙○○未於 指定時間出席課程,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112年1月16日中 市社家防字第1120006277號函,裁罰乙○○新臺幣(下同)1 萬元,並命乙○○於112年3月14日至指定地點接受身心治療或 輔導教育,乙○○一度依規定出席課程,惟於112年6月13日、 同年7月11日起未出席課程,經臺中市政府函請乙○○陳述意 見,乙○○仍未回覆。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再以112年9月14日中 市社家防字第1120128740號處分書,裁罰乙○○2萬元,並命 乙○○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至指定地點接受處遇,該函已合 法寄存送達至乙○○戶籍地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 號,惟乙○○屆期仍未到場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告發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㈠被告乙○○於偵查中之自白。 ㈡證人即被告之父賴錦榮於偵查中之證述。 ㈢性侵害加害人移請裁處紀錄表、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合 約書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月16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 006277號函、112年3月14日性侵害加害人到達執行機構通報 書、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簽到表、臺中市政府 112年6月17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170393號函及送達證書、11 2年6月13日、同年7月11日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 報書、臺中市政府112年7月17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200570號 函及送達證書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9月14日中市社家防 字第1120128740號函及送達證書、行政處分書、112年10月1 7日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、臺中市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年10月25日中市社家防催字第1120128 740號行政罰催繳通知及送達證書。 二、經查,本案112年9月14日裁罰及限期履行函文係寄存送達, 經招領後仍寄存在郵局待領等情,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郵局112年12月11日中管字第1120035397號函在卷可稽 。然被告前於110年3月23日簽署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合 約書,合約內載明接受進階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,為期1年 ,每月1次,每次2小時,亦已教示不到場之法律效果。嗣被 告未依規定出席,經主管機關裁罰並限期履行,被告一度於 指定日期出席簽到,惟其後出席情況不甚理想,多次無故未 到,經主管機關再度裁罰並命於112年10月17日到場,最終 被告仍未到場。因裁罰函文已合法送達至戶籍地,被告亦未 陳報其他居所,兼以被告於偵查中陳稱:「(為何後來就不 去了?)後來上班就太累了。(依照卷內資料,陸續有幾次 通知寄過來,有時候好像是爸爸收,有時候是寄存,這些事 你知道嗎?)我現在沒有住家裡。(但爸爸應該跟你說郵差 有通知,有些信要記得去領?)應該是有。(為何還是不去 領信?)我真的沒看到通知。(你不是說爸爸有時候看到通 知會跟你講?)對,我早上去上班,大概6、7點才到家,我 就忘記去領信。(所以你也知道自己的時數沒有滿?)是」 等語,顯見被告有意輕忽主管機關之通知,自應承擔法律上 不利益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 項之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罪嫌。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,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斟酌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甲○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5 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、第4項之加害人、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、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者 ,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履行: 一、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、身心治療、輔導或教育,或接受之時數不足。 二、未依第4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、第2項規 定,定期辦理登記、報到、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。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,有前項第2款規定 情形時,依前項規定處罰。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,屆期仍不履行者,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,仍應依第31條、第32條、第41條 及第42條規定辦理。 當事人注意事項: (一)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、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。 (二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,得儘速試行和解 ,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,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。 (三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,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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