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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竊盜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1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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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竑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 速偵字第2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吳竑慶犯竊盜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㈠核被告吳竑慶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,竟竊取告訴人許芝苓管領之園之味柳橙汁1瓶及統一布 丁1個,侵害他人財產權,所為應予非難,惟考量被告坦承 犯行,犯後態度尚可,並已將所竊物品返還告訴人,兼衡其 行竊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情節、所竊物品之價值、智識程 度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沒收部分之說明: 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,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竊得之園之味柳橙 汁1瓶及統一布丁1個,業經告訴人領回,有112年11月18日 贓物認領保管單為憑(見偵卷第91頁),堪認被告本案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,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 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【附件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3年度速偵字第227號   被   告 吳竑慶 男 55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○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吳竑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1 月11日11時28分許,在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號之統一超商一中 門市內,徒手竊取許芝苓管領之園之味柳橙汁1瓶及統一布 丁1個(價值共新臺幣65元),得手後,藏放於所攜帶之塑膠 袋內,未結帳即走出店外,為許芝苓發現、前往攔阻並報警 ,經警到場處理,扣得上開物品(已發還許芝苓)而查獲。 二、案經許芝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吳竑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 核與告訴人許芝苓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,並有員警 職務報告、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 、贓物認領保管單、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8張等在卷 可稽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予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至被告前 揭犯罪所得,因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許芝苓,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,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, 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7  日 檢 察 官 廖育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所犯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當事人注意事項: (一)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、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。 (二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,得儘速試行和解 ,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,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。 (三)被告、告訴人、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,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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